《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10月15日正式施行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于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也称为中国版REACH。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欧盟REACH法规热度未减,中国版REACH正式实施。如果说前者只波及到出口欧盟的化工企业,那么后者将对所有涉及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的国内化工企业产生影响。然而后者所受到的重视和关注程度显然远不如前者。一旦10月15日起新《办法》正式实施,不仅对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要求更加严格,而且会成为企业通过环评的重要条件。

    新《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新《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涉及甚广。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根据新《办法》规定,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称《名录》)的化学物质,都称为新化学物质。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将被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据了解,目前全世界作为商品上市的化学品有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每年新出现的化学品达1000多种,而已列入《名录》(2009年版)的化学物质仅45355种。这意味着,目前企业经常使用的化学品中,有近25000种化学物质必须进行登记后才能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
    与欧盟REACH的条款相似,新《办法》要求相关企业要提供新化学物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与环境影响相关的一些动物实验数据等,而且特别要求部分实验数据必须在中国的环境下、用中国的物种来做实验。目前国内只有7家实验室的生态毒理实验数据被化学物质登记中心认可。这意味着,很多在REACH注册过的企业还必须在中国的实验室获取数据。
    据了解,新《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今后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把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作为环评审批的一个前置条件。对此正智远东公司负责人分析到,所谓前置,就是指需要事先备置好的一个文件,只有在完成新物质登记之后,环评项目才能获得最终环评合格的结果。从法律上讲,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环评审批时的前置条件,这说明新化学物质登记在环评审批中的分量正在提高。新《办法》执行之后,新物质注册和环评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密切。